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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二手房转移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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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11: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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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二手商品房转移登记需要准备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材料,详见正文。

办理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 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

① 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

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

③ 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④ 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

⑤ 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 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境外 (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境内分支机构,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

(3) 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 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 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属证书。

4、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其中,涉外买卖合同需公证。

5、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的家庭购房条件的,需提供:

(1) 《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 已婚、离异和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二代)身份证。

(3)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明及声明书(婚姻状况);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居民,提供声明书(婚姻状况)。

(4) 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最近连续5年以上纳税证明或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6、涉及“限外令”需提交的材料:

境外个人购买自住的住宅类房屋的还需提交一年期以上的境内劳动雇佣合同、《就业证》或学籍证明(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不用提供此款材料)及承诺书;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购买自用办公类房屋的,还需提交所购房屋为自用的承诺。

7、纳税相关证明材料

(1) 单位和个人转移一手房的,可提供《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提供的,增值税不作为契税扣除项目。

(2) 个人转移二手房的,提供《存量房交易税款计征申明》(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除外)。

(3) 符合减征契税条件的,提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征申报表》。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提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免征申报表》。减免其他税款的,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复。

(4) 申请人类型为企业(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5) 其他纳税相关证明材料。在税务部门完税的,提供完税凭证。

8、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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