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详见正文。
申报期限
1、申报期限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2、申报年度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例如:某国的纳税年度为公历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居民个人甲从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取得了该国稿酬并缴纳了所得税,虽然取得所得的公历年度是2019年,但这笔境外收入在该国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2020年3月31日,对应我国2020年纳税年度,所以上述所得应作为居民个人2020年的境外所得在我国申报纳税
3、申报地点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申报方式(1)网络办
2021年度汇算已开放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
(2)邮寄办
纳税人可以邮寄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
(3)大厅办
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5、扣缴义务人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派往境外工作,取得了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其扣缴义务人应视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支付且负担情形而定,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由境内派出单位或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则境内派出单位或其他境内单位应预扣预缴税款;
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且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的,可以由该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该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或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境内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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