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深圳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有所患病种属于市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等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详见正文。
就医规定
适用人员
参保人在深圳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1.所患病种属于市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2.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3.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注:参保人申请转诊的,由医院判断并在线办理。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备案范围深圳市外,不包括国外及国内的港澳台地区。
就医规定
办理市外转诊后,可持金融社保卡到转入医疗机构实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市外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及未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需先垫付,后申请现金报销。
医保待遇
参保人按规定转诊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