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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条件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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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18: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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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 月31 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申请条件及材料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 月31 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份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