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首次申请后,自主创业人员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详见正文。
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
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
首次申请后,自主创业人员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首次申请后未正常提出补贴申请的,下一次申请时最多可往前追溯6个月,超过6个月的部分不予补发。
下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场租用地与首次申请时一致的,申请人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缴纳租金的发票。下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场租用地与首次申请时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新场租用地的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及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的发票。
其他说明
已申请并享受场租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
(一)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二)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退出的除外);
(三)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四)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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