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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业孵化补贴申请条件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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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1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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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贴按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应于孵化满1年后的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

补贴条件及材料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条件:

(一)区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以下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且协助创业者完成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1.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

4.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

5.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二)补贴申请时完成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创业者仍在初创企业创业,且社保在该企业正常缴交。

(三)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及企业经营地址均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标准:

按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期限:

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应于孵化满1年后的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系统直接导出);

(二)入孵创业实体(企业)与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的孵化协议;

(三)入孵创业实体(企业)与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

(四)入孵创业实体(企业)入孵满1年的前3个月的租金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五)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六)创业孵化运营机构营业执照;

(七)入孵创业实体(企业)的营业执照;

(八)入孵创业实体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人员需提供书面合伙协议(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体工商户的无需提供;以股东或合伙人身份提出申请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股东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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