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属医疗险哪些能报销?哪些不能报销?小编为大家收集到深圳专属医疗险的相关信息,快点击文章查看文章查看!
报销标准
(一)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及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门诊急诊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保险金:
1、若住院费用先已经过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及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与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责任共用1万元年免赔额,对剩余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300万元/年;
2、若住院费用未经过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且未经过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按60%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300万元/年;
3、若住院费用已经过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已经过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但未经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按30%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300万元/年。本责任免赔额不与其他责任共用,不符合本责任赔付范围的费用不可计入本责任的免赔额。
(二)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且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诊断其需使用符合深圳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特定药品,对其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或药店实际支出的、符合深圳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药品目录中的特定药品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保险金:
1、若已经过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后,对剩余部分药品费用按100%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300万元/年。
2、若未经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二报销的,则药品费用先扣除70%(该扣除部分不计入免赔额),扣除限额为15万元/年,剩余部分再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按100%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300万元/年。
特定药品需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使用限制的,药品使用限制包含支付限制范围、剂型等。不符合药品使用限制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药品目录中的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或《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名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已经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已经过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的,不纳入该项保险责任支付范围;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该项保险责任支付范围。本责任免赔额不与其他责任共用,不符合本责任赔付范围的费用不可计入本责任的免赔额。
(三)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且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诊断其需使用附表《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补充药品目录)中约定的药品,对其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或药店实际支出的、符合附表补充药品目录中约定的药品费用,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后,对剩余部分药品费用按100%给付比例给付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300万元/年。药品需符合补充药品目录的支付限制范围,不符合药品支付限制范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该项保险责任支付范围。本责任免赔额不与其他责任共用,不符合本责任赔付范围的费用不可计入本责任的免赔额。
(四)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及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门诊急诊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保险金:
1、若本次住院费用先经过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先经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的,则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100%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300万元/年。
2、若本次住院费用未经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且未经过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报销的,则在扣除1万元年免赔额后,60%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300万元/年。
本项责任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与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中特定药品费用。本责任免赔额不与其他责任共用,不符合本责任赔付范围的费用不可计入本责任的免赔额。
(五)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为自出生以来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在本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100%给付比例在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赔付限额100万元/年。
上述(一)至(五)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300万元/年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门诊急诊治疗或产生特定药品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照各项保险责任的约定给付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对被保险人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一)至(五)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按上述约定承担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至保险期满后第30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所载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一)至(五)保险责任终止。
(六)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关怀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为自出生以来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并进行化学疗法或者放射疗法治疗的,保险公司给付1万元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关怀津贴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同一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仅能获赔一次。
不能报销
免赔额
基本医疗保险、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能计入免赔额;除基本医疗保险、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以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部分,可计入免赔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或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性病;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四)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他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十五)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十六)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肥胖、增胖、增高费用;
(十七)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十八)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十九)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二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日部分的药品费用;
(二十一)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经审核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二十二)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十三)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二十四)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二十五)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二十六)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生效日前,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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