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奖励对象在符合条件的汽车经销商选购车辆,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新车购买销售合同(须有单独注明政府补助金额相关条款);
2.奖励对象签署《深圳市汽车“以旧换新”购车奖励申领委托书》并交给品牌汽车经销商工作人员;
3.奖励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向汽车经销商提交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材料一或材料二,以及材料三的第一项);
4.奖励对象在支付购车款时按照对应标准现场获得奖励减免,奖励款项由经销商先行垫付;
5.奖励对象在完成新车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向汽车经销商提供剩余的申请材料(材料三的第二项和第三项)。逾期未提交齐全资料的,经销商应予以提醒。经提醒仍不提交的,汽车经销商享受追索权,且取消奖励对象申请资格;
6.在2020年6月28日及以后、本操作指引发布之日前已经完成购车的消费者,在向经销商提供上述全部材料后,由汽车经销商按标准向消费者指定账户拨付奖励
其他说明
1.奖励申请人、新旧车辆所有人,机动车销售发票抬头、及接受奖励的银行账户所有人均应为同一自然人。
2.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证件。
3.奖励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的,不能获得财政奖励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申请、骗取奖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4.汽车经销商应准确向消费者介绍所售车辆对本政策的适用情况,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不得变相侵吞奖励,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5.本项奖励业务不需缴纳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