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标准
1.小汽车销售价格30万元(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含税价为准,下同)以下的,按照3000元/车给予一次性奖励;
2.小汽车销售价格3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5000元/车给予一次性奖励;
3.以上奖励可与市发展改革委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财政补贴叠加申请;
4.以上奖励对象不包含营运车辆及特种车辆。
注意事项
1.奖励申请人、新旧车辆所有人,机动车销售发票抬头、及接受奖励的银行账户所有人均应为同一自然人。
2.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证件。
3.奖励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的,不能获得财政奖励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申请、骗取奖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4.汽车经销商应准确向消费者介绍所售车辆对本政策的适用情况,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不得变相侵吞奖励,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5.本项奖励业务不需缴纳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