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过渡养老金
1、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举个例子:
情况一: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不超过25年的
享受比例= 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1.2%
情况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25年的
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25)×1%+30%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月平均缴费指数×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每月缴费指数之和(退休前缴费年限内的)÷缴费总月数×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退休及享受:100+总缴费年限*4
备注
过渡性养老金待遇还包括加发的过渡性养老金每月100元和“缴费年限津贴”:
①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2009年1月以后退休的人员,从首次享受养老待遇月份开始,享受广东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月100元。
②“缴费年限津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4元缴费年限津贴,不满1年不计发。缴费年限津贴从2013年10月起发放。
调节金
达到年龄前深户、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深圳实际缴费十年以上
调节金:300元
也就是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每月300元调节金:
① 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
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户
③ 在深圳实际缴费满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