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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准备什么材料?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条件

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1)属于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2)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3)按照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及监管要求建立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险实时交易信息、药品进销存业务信息、电子病历信息、医师信息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对接;

(4)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网络带宽不低于2M,并使用数据专线方式接入;

(5)配备医疗保险信息化专职管理人员;

(6)制定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

申请材料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文件、设置批准书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保险信息化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证明(原件);

(6)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原件),(可参照预约系统《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接须知》中的《信息系统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范文》制定)。

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约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及预约

二、申请单位根据申报及预约情况于每月首5个工作日到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三、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收到材料补正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四、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对相关材料、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或者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正在对申请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核对不予通过,经办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五、通过的名单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定点的,确定为拟新增定点医药机构。

六、公示结束后,经办机构及时与拟新增定点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签约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85号深圳市人才园5楼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综合业务处。新增定点单位在公示后半年内不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作放弃申请。服务协议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的,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办理地点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 咨询电话82978562;

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 咨询电话82224303;

南山分局: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 咨询电话26520177;

宝安分局:宝安区2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 咨询电话27880262;

盐田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 咨询电话25210548;

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咨询电话28921510转2;

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 咨询电话27403395;

坪山分局: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 咨询电话84132607;

龙华分局: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泗黎路300-2, 咨询电话85279023;

大鹏分局:大鹏新区葵新北路86号, 咨询电话84206207;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数据专线对接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测试咨询电话88123727。

咨询电话:12333。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时限:自受理20日内申请单位进行系统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