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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深圳户籍居民,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及其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二)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就业的从业人员。

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还须提交规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单位意见的《关于同意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照(规格为40mm×30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首次及重新申请《往来通行证》或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持广东省外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且在我市申请过签注或已持我省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无须提交照片。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户口簿(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但如居民身份证主项信息发生变更的,仍须交验身份证)。

(三)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的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澳门)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澳门)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的,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对赴澳门随任的,须提交由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四)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要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20天以上;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因通行证被盗、遗失及过期失效重新申请的除外。

(五)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顺序类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纹。

(六)在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验。核验不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须重新采集指纹;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且符合规定的代办情形的,无需核验指纹。

(七)对于未满16周岁的申请,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及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监护人无法陪同而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原件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八)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九)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免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温馨提示:

(一)从2014年5月20日起,我市只签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再签发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按本须知规定申领贴纸签注。

(二)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签注无需采集及核验指纹信息。

(三)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多次签注: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申请;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申请。

2、赴澳门就学,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申请,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赴澳门就业,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授权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申请。对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按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申请,持证人在澳门逗留期限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

(四)持我市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港澳签注或持有非我市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已在我市申请过赴港澳签注再次申请港澳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劳务输出人员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

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就业的除外,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理)

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

3.后台录入及复核校对材料

4.审批部门审批

5.上送制证

6.发证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证 60元;一次有效签注 每项次15元;二次有效签注 每项次 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 每项次 80元;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 每项次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每项次16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每项次200元;因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的有效期)而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的,如原逗留签注及相关香港进入许可仍有效,可免费申请与原逗留签注剩余有效期相同的逗留签注。

时限

首次、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0个工作日;持证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公安机关认为需发函核查或调查的,发函核查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证件有效期

已满16周岁的签发10年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未满16周岁的签发5年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逗留签注: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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