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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一、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二、上述情形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三、上述情形第(五)项中“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指的是:

(一)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

(二)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三)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满7年后的,期间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

(四)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永居子女和澳门永居子女不需填写《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永居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两份;澳门永居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两份)。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须提交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须提交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上述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l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七)属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须提交一式两份申请材料。

(八)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二、公示

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三、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手续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将为申请人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

《前往港澳通行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个月,一次使用有效。

四、证件的换发和补发

因《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被盗、损毁,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应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换发或者补发证件的申请。证件遗失、被盗的,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须交回证件原件。

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重新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五、证件收费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取证件工本费50元

六、注意事项

(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实行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分数线。

(二)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四)申请人和拟团聚的港澳亲属应按要求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

受理机关

赴港澳定居申请德 受理机关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县区受理及审核;

三、地市审核及审批;

四、亲子鉴定(仅限无法查实关系的申请);

五、省厅安排及复核;

六、地市名单公示;

七、单程近集采集及批签;

八、上送省厅;

九、证件签发;

十、发证。


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取证件工本费50元。


时限

一、审批部门应当自申请人达到分数线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省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定居申请被批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二、对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四十个工作日内送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进行核查。在收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和澳门身份证明局回复的“身份核查确认函”后,审批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不进行公示。四、批准定居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入境事务处、澳门身份证明局、澳门治安警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及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公示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四、《前往港澳通行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个月,一次使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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