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2016年1月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落实《深圳市学前教育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要求,保证幼儿园招生秩序,现就2016-2017学年幼儿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
(一)统一集中招生时间。本学年幼儿园集中招生时间为5月4日—6月30日,其中公办幼儿园为5月4日-6月10日。
(二)明确招生对象。本学年幼儿园小班招生对象为2013年8月31日(含31日)前出生的儿童,中班和大班插班生年龄依次前移一年。幼儿园不得招收亲子班。
(三)就近免试入园。幼儿园应面向所在居住区和社区招收适龄儿童。儿童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二、招生程序
(一)公告基本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幼儿园应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常年公告办学基本条件、招生服务指引、已备案收费项目及标准、咨询电话等信息,充分保障儿童家长的知情权,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二)制定招生方案,依规报备实施。幼儿园应根据《规程》规定的各年龄班人数和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数,结合上一学年大班毕业人数和本园学位资源,合理编制本学年招生计划,制订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和招生广告(或简章)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三)接受报名申请,查验相关资料。报名时,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交儿童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等)、预防接种证明、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所在家庭户口簿和住所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幼儿园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幼儿园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场所的安全防范和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报名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录取结果通知儿童父母(或监护人)。
(四)办理入园登记,建立学籍及健康档案。新生入园前,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应带儿童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新生入园时,父母(或监护人)应填写《深圳市在园儿童基本信息采集表》,幼儿园应将新生基本信息录入“深圳市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并按卫生保健部门的要求建立新生健康档案。
(五)及时整理上报汇总招生统计资料。招生结束后,各幼儿园应及时整理招生统计资料,于7月初将招生信息上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区汇总后于7月底前报市教育局(相关表格可在市教育局网站“服务学校—服务幼儿园—办事服务”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szeb.edu.cn/bsfw/fwxx2/fwyey/)。
三、工作要求
(一)幼儿园招生工作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从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市民满意度的高度,做好辖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招生开始前应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招生纪律和相关要求,协调落实幼儿园集中招生时间,指导幼儿园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做好本辖区幼儿园的招生方案及招生广告(或简章)审核备案工作。设置专门的咨询、投诉电话,在招生期间统一受理和解答儿童家长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招生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幼儿园应提供多种报名方式,合理安排并明确告知报名时间和地点,避免过于集中,提倡采用网上报名和分散验证等方法。有富余学位的幼儿园可延长招生时间。生源不足的幼儿园可将招生年龄前移一年,幼儿园调整办学规模和招生年龄须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不得收取报名费、学位费(占位费)、赞助费等任何费用,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
幼儿园不得提前集中招生。
(三)各区要将幼儿园招生情况与各类幼儿园日常管理、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学前教育政府奖励及评优评先等工作相结合。
各区要加强监管,对幼儿园招生中出现的提前集中招生、招收亲子班、招生期间违规收取费用等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