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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婚姻财产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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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2 10: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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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应提交的材料(注:如约定的财产为外地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公证)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户籍地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

(4)其他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离婚财产协议公证

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已经离婚的夫妻在离婚后对财产达成的分割条款或者因变更原离婚协议内容而达成的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离婚财产协议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已离婚)(注:如约定的财产为外地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公证)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明;

(2)协议离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加盖印鉴的《离婚协议书》,诉讼调解离婚的,提供人民法院离婚调解协议书;

(3)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离婚财产补充约定协议书;

(5)其他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提交的材料(注:如约定的财产为外地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公证)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离婚财产约定协议书;

(4)其他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应提交的材料(注:如约定的财产为外地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公证)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若夫妻双方自行签署过书面的财产协议约定的,需提供签署的财产协议约定书);

(4)其他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应提交的材料(注:如约定的财产为外地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公证)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户籍地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

(4)其他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