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依法成立的单位;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指自有物业或租赁居住六个月以上);
(四)独户居住(指非共有物业或合伙租赁);
(五)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单位养犬)。
办理材料
线上办理养犬初始登记需要上传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身份证正反两面照。
2、犬只全身照片;
面向镜头能看见犬只双眼全身彩照 (四肢站立、侧身回头、请勿给犬只穿衣服,勿有遮挡物,详见系统里的样板图)
3、犬只头部照片;
犬只头部照片稍远一点拍摄,请勿贴太近拍摄(详见系统里的样板图)
4、犬只免疫证明;
深圳市内进行免疫的,需加盖动监所公章,上传免疫证首页犬主信息页,犬只信息页及有效的注射疫苗记录(狂犬疫苗日期、标签、下次注射日期、医生签名需加盖注射机构的注射条形章):深圳市外进行犬只免疫的,需加盖当地检疫部门公章,并上传免疫证首页,犬主信息页,犬只信息页及有效的注射疫苗记录(狂犬疫苗日期、标签、下次注射日期、医生签名需加盖注射机构的注射条形章)
5、同意饲养犬只的证明;
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需出具物业管理处或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处的同意饲养证明及其他材料(证明内容犬主姓名、犬只姓名、具体住址、证实该犬只不扰民同意在此地饲养,详见系统里的样板图)
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一共有两种,分别是微信办理和受理点办理,具体如下
一、微信办理(点击查询,网上申请流程)
在“美丽深圳”微信公众号中找到下图所示的办理入口
二、受理点办理
养犬人备齐资料后携带犬只,到住所地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登记点办理养犬登记。
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实养犬登记表—缴纳管理费—植入电子标签—犬只注射狂犬疫苗—领取犬只号牌养犬登记证5个工作日后在街道办事处领取。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深圳违法养狗罚款标准
1、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2、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3、逾期未办理变更、转让登记或者补办登记的,由区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4、未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
5、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一千元罚款。
6、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7、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携带烈性犬出户未按规定采取约束措施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犬只十日以下。
9、举办犬只展览活动未向活动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区主管部门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0、在住宅区、写字楼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1、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千元罚款;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只免疫证明或者其他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证件、证明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未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
(三)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未按规定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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