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住证签注制度?
居住证将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2、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
2 居住证持证人可以享受哪些权益?
居住证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政府相关公共服务:
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
2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3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申请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5申请计划生育基本服务;
6申请免费婚前健康检查;
7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8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
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的,除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文化、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相应的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3 新旧证如何衔接?
关于新旧证衔接的问题。
根据《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办理的《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在《条例》施行之日仍然有效,且持证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条例施行后十二个月内免费申请换领新证。换领新证前,《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继续有效;
换领新证后,持证时间连续计算;不申请换领或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条件的,本条例施行十二个月后,《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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