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住登记?谁负责登记呢?
《条例》规定,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一)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二)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
(三)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
(四)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
(五)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
(六)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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