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经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某段时间内,在某地、某单位从事某种工作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经历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非深圳户籍的人员需另行提供深圳居住证);
(2)户口簿;
(3)申办经历公证的证明(由档案保管单位出具证明意见并签名盖章,证明表格见下载专区),人事档案相关记录的影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印章),在不同单位有工作经历,而人事档案无记载的,应由不同的单位分别证明;
(4)有关经历的证明材料(如相应的职称证、聘书、任命书、劳动合同、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社保清单、工资单、税单证明等);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
1、该公证事项仅限于深圳户籍人员的经历证明或非深圳户籍人员在深圳的工作、学习经历证明;
2、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可以加贴申请人近期照片-- 2寸彩色照片3张(公证书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等国使用的,提供4张,增加1份副本,相应增加1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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