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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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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5 10: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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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的,予以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 出租方房产权利证书或者能证明其产权或(房屋使用证明)的有效证件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提供下列有效产权证明一种即可

  (1)房地产证(省市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证明房屋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符合其中一项即可,注意证件的配套使用)

  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

  ② 建筑许可证、红线图

  ③ 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

  ④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住房的批准文件

  ⑤ 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登记部门盖章)

  另:拍卖竞得的房屋或法院裁决的房屋须经产权登记

  (三)《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四) 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个人出租人

  ①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身份证号)、港澳台证、境外人士护照。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④共有房屋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2)单位出租人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若无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作出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③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五) 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个人承租人

  ①承租人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身份证号)、港澳台证、境外人士护照。

  ②住宅出租屋承租人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20至49周岁)的,需提供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

  ③境外人员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

  (以上均须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⑤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2)单位承租人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若无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作出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③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六) 特殊情况附加材料

  (1)改变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市、区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2)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合作建房的批文;

  (3)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交国土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查原件留复印件;

  (4)工商业用房或者改变房屋功能、结构出租的,还应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5)抵押合同约定需要银行同意或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抵押期限的,需要银行出具同意出租证明;

  (6)出租房屋产权属二人以上共同共有的需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

  (7)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承租方为个人的(年满18—49周岁)的女性中国公民需提交经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验证的计生证明;

  (8)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的护照、居留证等相关文件资料,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当事人应先到公证或认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9)如果房屋产权证地址与房屋的现地址不吻合,出租人需要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房屋地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