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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案登记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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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9 09: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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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深圳全市两级法院将实行立案登记制,很大程度上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行为,从源头上消除“立案难”,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并非所有案件都能立案

  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后,因法院管辖权不明确、当事人未清楚表达诉求、诉讼标的难以执行等一系列问题导致的“立案难”现象将一去不返。

  对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申请,法院一律接受诉状或申请,出具书面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对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一次性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遇有重大、疑难情形,无法当场登记立案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申请,深圳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杜绝了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立案条件的问题,统一立案标准。也就是说,立案登记制并不等于所有案件都能立案。根据《工作细则》,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商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以及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申请实行立案登记制,其他类型案件则不适用该制度。

  仅对立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立案登记制突出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与此前的立案审查制最大的不同,是立案登记制的前提下,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而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按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或申请一律接受,依法处理。立案一庭庭长林少兵说,法官接收起诉材料时如发现起诉书内容非法院管辖处理,会当场给当事人做出释疑。

  为了方便当事人立案,深圳法院针对各种不同类型案件,根据案件受理要件,制定不同的诉讼材料清单,引导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正确提交起诉、自诉或申请材料。此外,深圳法院还将建立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诉讼服务中心,实行登记立案一站式窗口服务。

  立案登记制

  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而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按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或申请一律接受,依法处理。

  诉讼起点:诉状提交给法院时

  立案条件

  除了按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求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最大好处

  法院不再受限于法定因素之外的理由拒绝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