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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5—2016年度小学招生工作安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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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8 10: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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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生对象

  我市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符合教育法律规定“年满六周岁”(今年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的适龄儿童为2009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深圳市户籍儿童。

  (二)符合市政府“1+5”文件规定,且能提供相关真实、准确信息材料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

  (三)享受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

  二、招生工作基本程序

  (一)宣传准备(3月中旬起)。

  3月中旬起,市、区全面启动招生宣传工作。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听,做好政策咨询工作(延续至招生工作结束)。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群众咨询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编发《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问答》或必要的补充宣传资料。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向社会公布关于义务教育新生入学的主要信息。

  (二) 网上预报名(3月30日至4月12日)。

  适龄儿童家长登录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网站,真实、准确地填写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三)学位申请(4月13日至4月19日)。

  1.适龄儿童家长向招生片区学校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将学位申请材料提交给学校初验;学校及时接受招生地段内适龄儿童申请学位。招生学校设立招生信息公示与咨询区、学位申请受理区和家长等候休息区。每天招生工作时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2.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的,均为有效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教育部门不能保证就近提供学位。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3.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招生工作巡查和调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研究解决本区反映比较集中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问题,维护学校正常的招生工作秩序。

  (四)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4月20日至5月25日)。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应主动与公安、社保、市场监管、国土房产、房屋租赁和计生等相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新生就读与免费资格审核工作。

  (五)学位安排(5月25日至6月15日)。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学位。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六)检查核准(6月15日至6月20日)。

  6月20日前,各区所属学校将拟录新生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七)公布新生名单及报到注册(6月22日至28日)。

  6月22日至28日,各招生学校公布招生情况和新生名单,接受新生报到注册。具体时间由各区教育局与学校商定并提前公布。

  (注:在确保辖区内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的基础上,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招生时间进行合理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