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