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光明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积分入学派位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安排公办学位,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光明新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和转学插班的公办学位实行积分入学派位制度。参加积分入学学位派位的适龄儿童和家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政府“1+5”政策;
(二)按新区公共事业局的通知要求的时间提交了有关证明材料,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合格。
第二条 材料未审核合格的和未按新区公共事业局通知要求的时间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参加学位派位。
第三条 光明新区义务教育阶段积分入学学位派位实行两阶五梯制,具体如下:
指标 |
一级指标:户籍 |
二级指标: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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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度 |
指标描述 |
依据材料 |
指标描述 |
依据材料 |
1 |
学校学区户籍 |
户口本 |
根据居住和计生情况计算积分 |
有关证件 |
2 |
新区户籍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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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外深圳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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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莞惠州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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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它户籍 |
第四条 指标分为两级,优先顺序为一级>二级>。
按前一指标派位后学生能全部录取的,将不再进行后一指标的排序。按前一指标派位后学校已经没有剩余学位的,其他指标作为学位调整依据。
第五条 一级指标为户籍指标,是指适龄儿童的户籍,是积分入学学位派位第一优先要素,分为学校学区户籍、学区外的新区户籍、新区外的深圳市户籍、东莞惠州户籍、其它户籍等五个户籍梯度类型,梯度之间顺序为1>2>3>4>5。台湾户籍与新区外的深圳市户籍同等待遇。
五个梯度的人数未达到学校提供学位数的,直接派位,不进行积分排序。
某一梯度的人数达到学校提供学位数,从该梯度开始启用第二指标的积分排序。
第六条 二级指标为积分指标,分为基础分和加分项:
(一)基础分按照适龄儿童家庭在深居住时间计算,每满一个月积1分(尾数满15天的按一月计算,不满15天的按半月计0.5分),积分计算截止日期为当年3月31日。以下证件选取分数最高且审核时处于有效状态的的计算,不累计:提交父母一方居住证的,按照发证日期计算;提交房产证等合法自有房产证明的,按发证日期计算;提交租赁凭证(合同)申请材料,按照办事处租赁所出具的租赁凭证(合同)上载明的备案日期计算;提供《深圳市劳动保障卡》、营业执照的按证件上载明的发证日期计算。
(二)加分项按照独生子女(提供独生子女证和计划生育证明)加10分;自有自住房产(提供适龄儿童父母持有51%以上产权且已经入住的房产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加30分计算。
家长网上填报申请信息并保存成功后,报名系统将根据填报的信息,自动计算该适龄儿童的积分。
学校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核实家长所填写的积分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核实家长递交积分材料的真实性。
第七条
积分排序派位后没有安排到所申请学校的学位的,由公共事业局征求家长志愿,然后按照积分录取到其他公办学校。没有公办学校学位的,由家长自行选择民办学校,民办学校要优先接收。
自愿选择民办学校的,可以到所申请的民办学校申请教育券补助,享受学杂费(不含自愿收费项目)小学每生每学年5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6000元的学位补贴,具体申领办法见《深圳市光明新区教育券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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