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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杀 意外险不赔、寿险可赔

  在这个社会压力普遍过大的时期,各种自杀现象层出不穷。自杀事件不断发生,引发了人们对这类意外身故的关注。是不是有保险对自杀身故提供理赔呢?答案是肯定的。

  案例一:40岁的某公司高管孙先生从自家住宅楼七楼跳楼自杀身亡,留下一对子女和年轻的妻子。孙先生2008年4月投保中意年年安康保障计划,保额 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他的妻子。案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受益人赔付了10万元保险金。

  一般来说,投保定期寿险、长期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两年后自杀可以获得赔付。《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孙先生投保的重大疾病险是一种长期健康保险,除了保障30种重大疾病外,还含身故保险责任。孙先生2008年4月投保,投保前身体健康,不存在有影响承保决定的疾病,故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案例二:保险公司承保了一位9岁的被保险人(小学生),保额10万元,投保半年后该学生因考试成绩不理想,被家长批评后自杀,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

  《保险法》的规定很人性化,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生效不足两年,也可以获得赔付。不过,较之寿险,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自杀是不能获得赔付的,因为自杀不属于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自杀显然不符合这些要素,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意外险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