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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金计算公式中基础养老金部分名词解释: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公式化表达为#

  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计发月数

  ##附:计发月数对照表

  

  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

  #统筹养老金公式化表达为#

  统筹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享受比例。

  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乘以百分之一点二;

  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减去二十五后乘以百分之一,再加上百分之三十。

  

  调节金:每月三百元;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除以缴费年限的月数,乘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月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注: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以上三种情况引自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养老金计算方式中的特殊情况: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待遇参照本市机关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执行。(引自条例第二十六条)

  2.依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年,但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依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引自条例第二十七条)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引自条例第三十条)

  其他特殊情况请参照条例第二十四到三十三条

  

  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引自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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