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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列入“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的,还有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等8项权利,以及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两项便利。

  换言之,这些“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的,未来未必能在所有地区立刻给持证者兑现。

  不过,在一些省份,如果公民获得门槛较高的居住证,他们已能享有前述部分权利。彭希哲举例,北京、上海限购商品房时,都曾规定持有某种居住证且符合参加社保、缴税的年限,即可享受户籍人口一样的待遇。征求意见稿所言的居住证没有特别列出这项优待。

  “目前外来人口能够享有的社会福利正在不断增加,但政府提供的贫困救助是完全按照户籍来的,即使有工作居住证也不行。”彭希哲介绍。

  乔晓春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由公安部提出,但理论上,公安部难以完成这件事情,因为户籍制度与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是完全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作出决策的一定是政府,而不是某个部门”。

  “一旦改革户籍制度,包括建立新的居住证制度,势必涉及到各个部门。”乔晓春坦言,户籍改革时,如果与户籍制度挂钩的政策如医疗、计生等等还未与户籍完全脱钩,就特别需要各部门与新的户籍政策相协调。

  “我们现在是先改户籍制度,后调整各个部门的政策,但严格来讲,应该是先改各个部门的政策。”乔晓春认为,让各部门先改自己的政策并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