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
事项内容 |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 |
法律依据 |
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条 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公派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出国留学后,已加入外国籍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
申请材料 |
(一)攻读学位的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留学人员资格审定表》(此表在留学人员资格认定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请申请人如实准确填写完整,收原件);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深圳市境外学历验证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人事人才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电话25985107) 3、申请人身份证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护照(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4、本人两寸免冠彩色照片壹张。 (二)访问学者提供以下材料: 1、《留学人员资格审定表》(收原件); 2、留学前在国内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同时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自行在线验证,打印、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该电子验证有效期为30天,请在有效期内递交材料,收复印件并验原件),也可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及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征信部出具的学位验证证明; 3、国外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的访问邀请函或者推荐函(须证明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4、如属公派访问学者的人员,提交国内公派任务批件、单位公派协议(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5、做访问学者期间的项目成果及已发表的课题论文摘要(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6、出国访问人员提供访问期间的护照及签证页;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访问人员提供访问期间的港、澳、台通行证及签证页;(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7、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8、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中联办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9、申请人身份证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护照(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10、本人两寸免冠彩色照片壹张。 (三)如系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和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申请材料如有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
申请表格 |
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受理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一楼 咨询投诉电话:25942934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程 序 |
(一)申请人进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hrss.sz.gov.cn/),点击进入留学人员资格认定业务申报系统,未注册人员按提示注册个人信息,已在该系统注册的注册人员在登陆页面输入相应帐号、密码后登录; (二)登入系统后,如之前没有选择业务,则点击“业务申请”,选择“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务。如之前已成功选择业务,则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再点击右侧页面的“新增申请”后,进入信息录入界面按要求进行输入,保存后确认无误,在申报事项名称前方框打“√”,点击“上报”按钮,打印相应的表格; (三)申请人将所有的书面申请材料提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业务受理窗口。对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无误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接收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四)经审批同意的,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后凭受理回执单和有效证件领取《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
救济权利 |
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具有: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 |
法律效力 | 持《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人员,享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规定的相应待遇。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网上受理 |
http://hrss.sz.gov.cn/ |
状态查询 |
http://hrss.sz.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