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下载App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的通知精神,深圳市自2006年12月10日起对部分出入境证件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签注名称 签注时间 证件费 签注费 文件依据
(元) (元)
1、探亲 一月一次 100 20 粤价函[2002]167号、粤价公(境)[1994]362号
一月一次(再次签注) 20
三月一次 100 20
三月一次(再次签注) 20
三月多次 100 100
三月多次(再次签注) 100
2、旅游 7,14,30天一次 100 20 粤价函[2002]167号、粤价公(境)[1994]362号
7,14,30天一次(再次签注) 20
3、乘务、船员 一次有效签注 20 计价格[2002]1097号、粤公通字[2002]220号
二次有效签注 40
多次往返 100 100 计价费[1998]799号
多次往返(再次签注) 100 计价格[2002]1097号
4、培训、就业、学习 一次有效签注 20 计价格[2002]1097号
二次有效签注 40
多次往返 100 100 计价费[1998]799号
多次往返(再次签注) 100 计价格[2002]1097号
5、商务 一次有效 100 50 粤价函[2002]167号
一次有效(再次签注) 20 计价格[2002]1097号
三月多次(首次签注) 100 100 粤价函[2002]167号
三月多次(再次签注) 100 计价格[2002]1097号
一年多次(首次签注) 100 100 粤价函[2002]167号
一年多次(再次签注) 100 计价格[2002]1097号
6、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0 20 粤价公(境)[1994]362号
台湾居民多次往来大陆通行证 100
台湾居民一次入出境签注、停留、延期、暂住加注 20
7、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50 粤价公(境)[1994]362号
8、前往港澳通行证 50
9、入出境通行证 一次有效 20
二次有效 50
多次有效 100
10、华侨回国定居 50
11、护照 初发 200 粤价公(境)[1994]36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93号
换发 200 20
补发 400 20
12、外国人居留许可费用 不满一年 400
一年(含)年至三年 800
三年(含)至五年 1000
说明:申请人同时申办香港、澳门两地签注的,按两个签注收费。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