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规定
1.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2.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缴费年限 | 领取月数 |
1年 | 1个月 |
2年 | 2个月 |
3年 | 3个月 |
4年 | 4个月 |
4年半 | 5个月 |
5年 | 6个月 |
5年半 | 7个月 |
…… | |
14年及以上 | 24个月 |
缴费年限 | 领取月数 |
1年 | 1个月 |
2年 | 2个月 |
3年 | 3个月 |
4年 | 4个月 |
4年半 | 5个月 |
5年 | 6个月 |
5年半 | 7个月 |
…… | |
14年及以上 | 24个月 |
享受待遇一览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在本市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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