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住证条例中对居住证权益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四章 持证人权益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权益: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
(二)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深圳居住证办理港澳通通行证指南
(三)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申请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五)申请计划生育基本服务;
(六)申请免费婚前健康检查;
(七)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八)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
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的,除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文化、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相应的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为残疾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为残疾人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特区残疾人社会团体提供的残疾人康复治疗、教育培训、就业帮助等权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深圳积分入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参与管理居住地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十五条 持证人可以到有关部门或者通过网络等方式申请相应的权益。申请时应当出示居住证或者提供居住证信息。
有关部门查验居住证或者核实居住证信息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权益。
条例解读:
三个层次
条例草案将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基本待遇,主要为公共服务;
二是优惠待遇,即持证人符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条件,还可以享受子女中高考、公租房申请、父母养老等多项公共服务;
三是申请入户,即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积分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基本待遇
1.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
2.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
3.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手续;
4.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5.申请社工服务;
6.申请困难救助;
7.申请就业辅导培训;
8.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9.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优惠;
10.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
11.国家和特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优惠待遇
1.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2.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申请租房补贴;
4.同住父母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为同住父母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6.国家和特区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