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终于正式出台啦!究竟哪些缴费会视同缴费失业保险年限?哪些不可以?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新认定办法详细查阅下文!
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出台
2月14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布《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已经获得通过,着重解决2013年1月1日前深圳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问题。办法规定,1999年1月22日之后,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的,从市外转入深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的,可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之前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1999年国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时参加了本市失业保险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条 本市户籍职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以农村城市化人员、个人缴费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期间不计算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第四条 1999年1月22日国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之后,按国家及广东省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其市外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的,可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时,其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