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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3年8月15日市政府第五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分为九章,主要介绍了深圳社会医保的参保及缴费、基金管理、就医与转诊、医疗保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3年8月15日市政府第五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9月29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三条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