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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深圳失业保险有着强制性,失业保险参保范围覆盖了在深圳内企业等单位参加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失业保险,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失业保险费。如果不参加失业保险或未能按时缴交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机构可以对用人单位追缴甚至罚款。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的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参加失业保险或未能按时缴交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机构可以发出追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失业保险机构缴交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失业保险费的千分之五缴交。拒不缴交者,由劳动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二倍的罚款。(《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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