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及身份证:
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及身份证(不核原件,收复印件)
配偶是深户的才须提供配偶的户口簿及身份证;配偶是非深户的不需提供。
1.户口簿(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2.如属集体户口,无法提供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的,须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具体样式详见2013年人才引进业务指南汇编第七部分:人才引进相关业务办理指引及其它)。
3.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如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不验原件,收复印 件)。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本指南所指身份证均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十三)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1.所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
2.随迁年龄在16—20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须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收原件)。
3.异地随迁子女的,须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四)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