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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一、选择通道

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无申报通道”和“申报通道(或海关申报台)”。

1、无申报物品的旅客可选择“无申报通道”,接受海关的检查,违反规定者,海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申报物品范围详见下条)

2、有申报物品及不明规定的旅客应主动选择“申报通道”的申报处申报或到“申报台”申报,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有关书面申报单证,并将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其它任何形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有效申报。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非居民旅客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其他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他有效进出境证件)和身份证件,由海关安排走VIP礼遇通道。

二、申报范围

1、基本原则: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此范围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2、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1)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2)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3)携带人民币现钞20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4)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15天内进出境超过1次的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当天内多次进出境的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美元以上者;

(5)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6)携带中国检疫法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者;

(7)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3、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1)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2)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3)携带人民币现钞20000元以上者;

(4)携带外币现钞超出最近一次进境申报现钞数额或在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情况下,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15天内进出境超过1次的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当天内多次进出境的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美元以上者;

(5)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超出本次进境申报重量或在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件情况下,携带50克以上者;

(6)携带文物者;

(7)携带货物、货样者;

(8)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者;

(9)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的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三、海关查验

1、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接受海关查验。

2、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物品的搬移、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3、查验时,请旅客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便海关确定旅客身份和物品验放标准。

四、缴纳关税

1、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2、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3、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按海关确定的税额缴纳税款,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规定

1、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2、经海关核准登记准予暂时进出境的物品,须由本人在本次复带出境或进境。

3、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海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

5、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

6、违反海关法规携带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以及有其他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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