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单位 (元) |
批准机关 文号 | |
︵ 一 ︶ 重 大 事 故 |
负全部责任的 | 宗 | 800.00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16号 |
负主要责任的 | 宗 | 600.00 | ||
负同等责任的 | 宗 | 400.00 | ||
负次要责任的 | 宗 | 200.00 | ||
︵ 二 ︶ 特 大 事 故 |
负全部责任的 | 宗 | 1000.00 | |
负主要责任的 | 宗 | 700.00 | ||
负同等责任的 | 宗 | 500.00 | ||
负次要责任的 | 宗 | 300.00 |
1、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
2、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3、 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主观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4、 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