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处理,处理主要包括两方面:交通事故认定和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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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查 阅 :处理指南 赔偿标准

办理条件

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车辆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办理材料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或委托书(当事人死亡的,申请人应提交关系证明文件,如结婚证、户口本等)

2、交通事故复核申请表(办案窗口可领取)

3、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说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依据。

办理流程

一、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 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 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

三、当事人自行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交通警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办理地点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各辖区交警大队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不定

办理费用:重新检验鉴定结论与原结论一致的,重新检验鉴定费用由重新检验鉴定的当事人承担。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