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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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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一、报案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拨打"110"报警。
二、肇事车方须知:
1. 对现场勘查完后,处理事故民警可暂扣肇事车辆和驾驶证行驶证。
2. 当事人在第一次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处理事故 时, 应协助做好如下工作:
(1)应如实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2)要办好车方和对维修车辆的保险委托书;
(3)如涉及伤人时,要到伤者所在医院办理伤者伤势证明。
3. 办理结案时,应先与公安交警部门预约办理时间,带齐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如财产损失估价单、维修发票、相片等,前往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三、伤者抢救医疗费的预付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四、车辆的检验、鉴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五、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等,认定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 召集各方当事人宣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交警部门要出示现场图、照片等证据材料,并说明定责的依据和理由,然后请当事各方签收后,发给责任认定书。
六、损害赔偿的调解 责任认定宣布后当事各方无异议,或者上级交警部门作出重新认定并向当事各方宣布后,由交警部门召集各方进行调解,交警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逐项列出赔偿项目和数额,并向当事各方公布,组织协商。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交警部门作出终结向当事各方发给《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有关损害赔偿问题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除勘察员、绘图员应当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的物品应当保护,除物证外,其他财物必须及时发还当事人 。
3、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事故车辆、嫌疑车辆、 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明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4、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 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5.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
6. 办案人员与本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7. 当事人不同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签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可在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
8.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 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
9. 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10. 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