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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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