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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消费税,但是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除外。
1、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免征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消费税。
3、
国家特准可以退还或者免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主要有: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中国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企业在国内采购以后运出境外,作为境外投资的;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出口的;对外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所承接的修理、修配业务的;保税区内的企业从保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用于出口或者加工以后出口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中国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外商投资企业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的;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回收以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有关人员购买的列名的中国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4、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5、
子午线轮胎可以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不征收消费税。
6、
边境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7、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进口物资,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8、
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和原料消耗的自产成品油,用外购和委托加工回收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利用废弃动植物油脂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可以免征消费税。
9、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10、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由于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的时候,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退还已经缴纳的消费税。